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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21 年 3 月 30 日,浙江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起诉书内容显示,义乌一男子王某甲因不满村里征用费补偿少,在经过义乌某公墓时窃取并丢弃了村长王某丙祖父母的骨灰盒,又担心东窗事发,于是又盗取了被害人金某某父亲、徐某某父亲的骨灰盒放置于村长祖坟下。其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在义乌市市被抓获,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 月 22 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 10 月 23 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 年 11 月 2 日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审理完毕,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义乌市某村的征用费补偿少的原因,对村里的原书记王某乙、村长王某丙怀恨在心。2020 年 1 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路过义乌市稠江街道景山公墓时产生了挖祖坟泄愤的想法。被告人王某甲找到王某丙祖父母墓地,用手将墓地水泥板打开,将王某丙祖父母的骨灰盒盗走。同日下午在义乌市某村附近,将骨灰盒扔进义乌江。之后被告人王某甲担心东窗事发,趁着无人之际回到景山公墓,将被害人金某某父亲、徐某某父亲的墓碑破坏,盗出金某某父亲及徐某某父亲的骨灰盒放置在被害人王某丙的祖父母的墓碑下并离开现场。2020 年 1 月 9 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义乌市被抓获。经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故意毁坏骨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故意毁坏骨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张岳 实习生潘欣 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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