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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违停被处罚后,涉事律师微博喊冤?同行竞相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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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10:4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 月 5 日,微博认证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张锦宏发微博,晒出行政起诉书等文件,称自己要因为早前的一次交通执法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和第十大队。
只是,当张锦宏晒出自己车辆停靠在路边的照片后,不少网友却坐不住了。


据张锦宏晒出的行政起诉书称,去年 11 月 24 日早,自己驾驶着妻子黄某华名下的私家车停在郑州市互助路北侧人行道的边上。停车时间是在 7 时 32 分许,后于 8 时许返回停车位置时,发现车辆上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的员警窦某贴上了一张违停处罚单。
处罚单认为,张锦宏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应当被处以 200 元的罚款,实际执行人是涉事车辆的车主,及张锦宏的妻子黄某华。
据查询,2011 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017 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则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不过,张锦宏则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指出," 我们看到的规定都是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才予以处罚 "。
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6 年通过实施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则是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张锦宏认为,自己当时停车的位置是在慢车道的边缘,同时事发时间是法定休息日的早上 7 点多,路上的行人和车辆都比较少,根本不构成影响,因此不应该进行罚款。
张锦宏特别强调,在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的大背景下,交警部门 " 不但不体谅广大市民的停车难,还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顶格处罚,严重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他希望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对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十大队进行处罚。






张锦宏的微博还提到,当自己拿着行政起诉书要提交给法院时,案件应当由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同时,被告也只能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十大队,不应包括第二大队,因为最终盖章确认的是第十大队。
更为重要的是,张锦宏不能作为原告,即使事发的当下,他是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但是车主和最终接受处罚的是他的妻子黄某华。
张锦宏的微博发出后,得到了不少同行的声援和支持: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仍然有律师朋友指出了为什么张锦宏不能作为原告的真正原因。


而事情到了张锦宏 6 月 6 日发出最新一则微博后,社交网络上零星支持他的声音就彻底消失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微博可见,张锦宏艾特了河南当地的媒体和一些政务官微,坚称自己停车的位置在早上 7 点半这个时间点不可能影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所以交警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不过,张锦宏晒出的照片却暴露了自己的车辆直接违停在人行道和盲道上的事实。






于是,众多网友就讥讽其也好意思自诩是 " 干了二十六年的律师 ",明明违法在先,现在却还反过来指责交警执法不当。










事实上,张锦宏个人引用的法律条款对其违法行为就有明确的界定。
例如,他提到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因此交警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是正常执法,而非顶格处罚。此外,"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 和 " 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之间属并列关系,并不做执法情境下的必要条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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