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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念旧情,为前任担保借款!现任男友名下房产却被执行!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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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02:5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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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导读
恋爱交友需谨慎,借贷担保要三思!
人与人之间,事与事之间,皆有千丝万缕联系;不但大额资金流转行为要注重“票证”保存,朋友包括恋人之间来往过密时也应当注意可能发生的民事风险!
图文无关
先不说“好友喝酒聚会,酒驾出车祸共同担责问题”;
单说恋人之间亲密交往,同居生活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这不小郭无债、无纠纷,但名下房产却被法院突然查封,要进入拍卖程序!
事件概述
郭帅人到中年,事业小成,但家庭不和!将房产留给妻子离婚后,独自租房抚养还在上小学的儿子;
话说,只要物质基础不错,对男人来说,如果不算太挑,再找个伴一般不是事儿;经人介绍,郭帅认识了年轻秀气的李莉,两人性格相似,相当投缘;
图文无关
经过短时间磨合,李莉就搬到郭帅处共同居住;人说,找伴侣,习性相似强于习性互补,是有道理的!李莉不同于郭帅前妻,两人在家在外总能找到相同的爱好共同的话题;
渐渐地,郭帅的儿子也开始接受李莉,称呼李莉为“妈妈”!但郭帅始终忘不了上段婚姻破裂时的情景,忘不了发现前妻背叛他时,宛如噩梦惊醒的迷茫;
郭帅害怕提到结婚,害怕再次操办婚事,害怕再次面对结婚时亲人的祝福,害怕与结婚相关联的离婚;也正是因为这个心结,善解人意的李莉没有在郭帅面前提及领证等要求;
虽然郭帅与李莉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两人欣然就是一对夫妻,双方家庭亲人也都彼此接纳!
图文无关
眼看日子越过越惬意,郭帅经过奋斗又凑钱购置了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郭帅名下,系单独所有;
也许所有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人说李莉温柔善良,看不得别人悲伤难过;有人却说李莉典型“圣母婊”,该拒绝的也不懂拒绝!
这天,李莉前男友找到她,告知李莉,其因公司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也不让李莉为难,只求李莉能够帮忙,在他向别人借贷时签字担保一下!李莉做起了难,虽然已经与前男友分手,但两人毕竟相处良久,以前的感情是有的;
最终,李莉心想,仅仅签字担保,又不是向外出借,而且前男友确实有一定实力,其还提供了抵押物,应该不会有事;就这样,一步一步的,李莉在前男友毒誓表态,可怜恳求下,做了300万抵押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图文无关
谁知,天算不如人算,李莉前男友计划挺不错,但现实是残酷的,公司多次整改优化经营策略还是无力回天;300万借款眼看还不上!
债主上门,才发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大意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李莉前男友早将所提供担保物变现用于公司运营,现公司也已成空壳!
债主无奈,只能向担保人李莉主张权利!李莉立马慌了神!但好在其感觉,自己名下一没房产,二没车辆;最终债主还是要找前男友解决债务;
图文无关
谁曾想,债主也不是吃醋的,经过高人指点;债主将李莉起诉至法院,且申请法院将李莉男友郭帅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保全;欲执行郭帅名下房产用于抵偿自己损失;
郭帅得知房屋被保全后,震撼崩溃不下于晴天霹雳:这也能中招!我们没领结婚证,理论上仅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啊!
李莉无奈只能应诉,但内心还有一份侥幸,认为此事不可能牵涉到郭帅!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获知:
1、男女朋友,如果同居,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就可能发生混同形成共有关系;
2、对于共有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系个人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系个人财产,或者不能证明共有份额,按照等额共有处理;
3、共有人如果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被他人主张权益,那么很可能被执行共有财产,从而影响另一共有人的权益;
法院裁判
图文无关
李莉方辩称:
1、李莉与郭帅并未领取结婚证,系男女朋友关系,财产相互独立,原告不能对他人即郭帅名下财产进行主张权利;
2、李莉出示证人证言,表明郭帅名下房产,系郭帅父亲出资,与李莉没有任何关联性;
3、李莉表明,自己的债务担保行为,并没有告知过郭帅,郭帅根本不知情,不应由郭帅与自己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总之,郭帅名下房产非二人共同财产;
图文无关
债主(原告)反驳:
李莉与郭帅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且原告提交学校信息登记册为证,郭帅婚生子信息登记,母亲一栏姓名为李莉;
总之,郭帅名下房产应为李莉与郭帅共同财产;
图文无关
法院判定:
李莉所主张涉案房产系郭帅父亲出资购置,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涉案房产系李莉、郭帅同居期间购买,故不能将涉案房产与李莉、郭帅共同财产相互区分,应认定涉案房产为李莉、郭帅共有财产;且因李莉、郭帅未对此房产共有性质进行约定,应视为等额共有;
最终,郭帅名下房产被拍卖,其中一半房款用于偿还债主债务!
法盾评析

1、人们常说“非法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很多人不知道保护,或者不保护从何说起!那么领取结婚证就标志着两人正式合法同居,人身财产关系相互关联!领取离婚证也标志着,两人人身财产关系关联性告一段落!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结婚离婚手续,同居在一起!很难说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人身财产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处于不利局面!
2、日常生活中,证据的留存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小郭能够找到其父亲出资购房的切实证据,那么案件结果可能大不相同!一旦发生纠纷,大家在法庭上,往往并非靠“嘴”说话,而是依靠切实“证据”说话!一份证据摆在桌面,任凭你再冤枉,但法律不相信空洞无力的言语!毕竟,如果事实认定都考演技,冤案只会更多!
您身边有没有,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留言共同讨论!
法盾小贴士---关注本号!每天闲时两分钟,既能看故事又能快懂法律小常识!
声明:文中图片皆为平台正版图库授权使用,所有图片与原文无关;请大家不要对图入文;毕竟大家不是在看论文;使用图片皆因,纯文字较为枯燥;另,本文改编真实案例,因篇幅有限部分细节改动;并非杜撰。当然,更重要的法律条文,均为现行生效条文,无法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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