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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法院:受疫情影响企业如作为被执行人,应强化善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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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8 01:0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湖州市中院2月4日出台《关于应对疫情 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通过加强诉调执对接、信用修复、许可恢复生产等举措助力企业。其中,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的,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进行财产保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湖州市中院围绕确保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以及餐饮、旅游、物流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停工停产等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合同履行、金融贷款等纠纷,出台了“十条意见”。
对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对接,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
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的作用,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无法达成的,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充分运用“绿贷通”司法保障网络平台,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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