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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公司虽无财产可执行,但该公司股东杨某却因为 " 抽逃出资 " 的行为成为被执行人。今天,记者获悉,管城区法院将杨某房屋进行依法拍卖,拍卖所得的执行款偿还给申请人,由此该案件顺利执结。
重型自卸车剐蹭摩托车致两人受伤
2013 年 9 月 30 日,桑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骑的摩托车相剐蹭并致自卸车右后轮又从张某双腿上碾压,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和摩托车乘车人陈某两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并且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张某将桑某、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物流公司判赔 35 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496673 元;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354328.53 元;桑某对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桑某和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桑某和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管城法院执行干警多方查控,发现桑某和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
随着调查的深入,法院发现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注册出资、验资后,杨某作为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出资款项迅速转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此其股东杨某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法院裁定追加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随后,执行干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并依法进行拍卖。拍卖完毕后,执行干警及时将 35 万余元的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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