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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避免靠破产躲债?听听相关人士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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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08:3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 月 2 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悉,该条例是我国内地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
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什么?如何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是否会出现很多通过申请破产,来躲避追债的人?
针对以上疑问,记者采访上海及湖南相关律所人士进行解答。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破产法》的完善
公开信息显示,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 2007 年 6 月 1 日开始施行,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一直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目前,深圳作为内地首例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城市,引发全国关注。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李高翔律师对记者表示,将个人破产纳入,是对《破产法》的重大完善 , 保护的是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但既然是立法,其实还包含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等社会法益在内。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孙敏慧认为,从立法理念上来说," 企业破产 " 和 " 个人破产 " 都是解决市场主体规范退出的机制。破产实质上是给企业及个人 " 涅槃重生 " 的机会,但是企业破产侧重于重整或者清算,个人破产更倾向优先保障债务人作为人的生存权。个人破产的人身性较强,因此关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费用较之企业破产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等又更优先一级。"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之前,都是在企业破产中将个人债务一并清理,在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这种情况可能会改变。"
" 个人破产 " 是否会产生歧义?
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简而言之,就是当某个债务人破产之后,依照该条例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
实际上,在 2019 年,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 214 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 3.2 万余元,在 18 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 12 万元,超过部分的 50% 将用于还款。本案件中,温州法院采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那么,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和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有何区别?
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李潇律师认为,《实施意见》第一条指出," 本意见所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 ",大的框架是在执行程序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比,还属于雏形阶段,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档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孙敏慧则分析,实质的内涵是相同的,都是一个债务整理的过程,可能 " 破产 " 会有歧义,认为申请个人破产就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已经无承受能力,实际上不论是个人破产,还是债务集中清理,都是保护债务人,通过债务人诚实勤勉的履行免责条件确定的义务,使其有条件地从债务中解脱出来。
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概率较低
按照征求意见稿,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 50 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何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李高翔律师提到,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一般而言,进行破产程序时,债务人通常是资不抵债,债权人一般是按比例受偿,其滥用破产程序的概率较小;另外,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性的规定,限制债权人权利。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孙敏慧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不仅是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也是避免欠债金额较小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启动个人破产程序,通过设置债权数额的方式,避免讼累。
破产考察期满,并不是一律免除债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其中,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另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那么,破产考察期满后,无论是否还清,都一律免除债务?从个人信用来说,会不会出现很多通过破产来躲避追债的人?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孙敏慧分析,《征求意见稿》采取了许可免责模式,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更多考量的是 " 个人诚信度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非考察期满一律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
" 在实践中,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往往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债权,被执行人长期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这种僵局实际上是一种双输的结果。在执行难的背景下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是积极的,但是仍需考虑与执行和解、债务合并、执行转破产范围等的衔接问题。" 孙敏慧说,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仍存在问题,例如,若债权人为国有单位,免除剩余债务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仍值得探讨或解决。
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王雨生律师认为," 主动申请破产的人应该还是确实无力还款的居多,是为了‘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重生而设置。宏观而言,仅通过申请破产来躲避追债很难通过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审查,且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案件时,也必然在审查方面严格把关,避免因个人破产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侵犯。"
潇湘晨报记者 李琼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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