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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言论自由权利之新闻媒体“实际恶意规则”的发展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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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5 09: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立的美国宪法言论自由权利之新闻媒体“实际恶意原则”,在公众人物的个人名誉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间,更多地向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倾斜。随后,联邦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不断地探求这个倾斜的平衡点,进行微调。
“实际恶意规则”扩大适用于公众人物

实际恶意规则最初只是适用于像沙利文那样的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合并审理判决的两个案件“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和“美联社诉沃克案”(Associated Press v. Walker)中,以两个5:4将这一规则的适用主体从“公共官员”扩大至“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其中,巴茨是大学棒球队教练,“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体育界丑闻有关,沃克是退休将军,案件涉及种族问题,二人都不是公众官员。最高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对政府决策有重大影响力,因此媒体对公众人物参与公共议题的活动的报导,同样适用实际恶意规则。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同时进一步阐明了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标准,如报道是否存在时效性的压力?新闻媒体是否有时间来审核信息?如果消息是转载的,对于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是否进行过判断?所报道的事实内容合乎情理,还是刻意地去肆意捏造?这些标准让新闻媒体在发布任何消息前不得不先进行一轮自我审查,否则将无法受到实际恶意规制的保护。在新闻机构义务的阐释上,较沙利文案是一种进步。
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做此拓展,还是因为公众人物的的言行对社会影响较大,理应受到相比一般民众而言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而新闻报道要追求速度与时效,这与保证真实性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制约的关系,如果媒体在报道任何事件时都要谨小慎微地考证所有的细节,新闻将就此失去时效性,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也将被大幅地被压缩。
然而,对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理解在不断扩展,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文体明星、前政府高官,也包括因为某一事件而引起公众注意的人,甚至一夜暴富的彩票头奖中奖者、公共事件的普通卷入者也有可能成为公众人物。当这些公众人物受到诽谤时,不仅要证明新闻机构言论不实,还要证明对方存在实际的恶意,方能胜诉。


公共事件中的普通人

1967年的“《时代周刊》诉希尔”(Time, Inc. v. HillL)案,再度扩张了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然而,这一次,却引起了较大争议。
1952年9月11日,三名越狱逃犯闯入费城郊区詹姆斯·希尔家,家里当时有希尔、其妻子伊莉莎白和五个儿女。挟持期间,逃犯们并未为难他们,而事后,媒体关于此事的报道铺天盖地,细节渲染上亦极尽耸人听闻之能事,希尔一家,尤其是希尔太太,实在难以忍受媒体的密集曝光,被迫迁往康涅狄格州,并谢绝所有媒体的采访,一家人逐步淡出公众视野。孰料1955年2月,《时代周刊》发行的《生活》杂志突然刊出一篇介绍新戏《绝望时刻》的文章。该戏描述了一户被逃犯劫持的人家的悲惨经历,戏里逃犯们极度凶残,不仅毒打了父亲,还强奸了一个女儿,而《生活杂志》的文章指出,该戏原型就是希尔一家,还刊出了演员们在费城郊区希尔家旧宅的合影。此后《绝望时刻》编剧约瑟夫·海斯表示并未将希尔家的遭遇作为创作背景,但文章已经对希尔一家造成很大伤害,特别是希尔太太,精神近乎崩溃。希尔以侵犯隐私为由状告《生活》杂志,认为《生活》杂志有意发布不实信息,将《绝望时刻》中的残暴情节与他的家庭遭遇联系在一起,违反了纽约州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这一场官司,在纽约州法院逐级打了整整十年,陪审团最终裁定3 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并得到法官支持。但《生活》杂志发行方《时代》周刊公司对判决不满,以文章应该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为由,上诉到最高法院。
希尔一家只是普通家庭,此案也不属于公共事务,与媒体批评政府的权利并不相关,《时代周刊》援引的沙利文案是否能适用本案,令最高法院内部意见再次趋于分裂,最终大法官们以5票对4票,决定撤销原判,支持了《时代周刊》。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意见,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仍沿用诉沙利文案中的判决规则,即如果希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时代周刊》旗下《生活》期刊明知陈述虚假,故意为之,或玩忽放任,罔顾真相,就不得根据纽约州保护隐私的法律,对公众关注之事的不实报道判处损害赔偿。布伦南大法官解释说,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不局限于对公共事务的政治表达或评价,面向他人不同程度的自我曝光,是对生活在文明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的附带要求。在一个以言论、出版自由为首要价值的社会中,这种被曝光的风险,是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美国公民随便拿起一份报纸或杂志,便可了解到呈现在公众面前的大千世界,包括对政府官员、公共事务和涉及普通公民的公共事件的报道,而如果要求媒体必须承担证明报道对象姓名、图片、肖像、内容真实性的过大责任,将对自由社会中的自由报业,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威胁。
福塔斯大法官发布了异议意见,沃伦首席大法官和克拉克大法官也加入了这份意见,意见末尾指出,不管媒体是如实报道,还是曲意逢迎公众,最高法院一律赋予其免责权,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在与评价公众人物或讨论公共事务无关的领域,这种免责权根本不是新闻自由的保障,而是令公众仇视这种自由的诱因。
希尔案最高法院判决的原理在于,希尔家的遭遇已经成为众人瞩目的公共事件,媒体因此可以进行相关报道和细节的披露,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疏漏,有一些事实上的偏差,但是为了令媒体放开手脚,还是倾向于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


1971年8月,希尔太太自杀,再次引发公众对于判决的不满。而从沙利文案的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定保护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权利,到巴茨案和沃克案从公共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时5:4的明显意见分歧,再到希尔案保护新闻媒体对一个曾经报道的案件的莫名联想,引起少数意见大法官的强烈反对和公众的热烈讨论与质疑,对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边界,也许到了反思的时候。
明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联邦最高法院在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上的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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