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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因去产能等政策停产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b>
2018 年 10 月 15 日 09:59 字体:大 | 中 | 小华尔街见闻
摘要:汇信援引华尔街见闻消息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称,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汇信援引华尔街见闻消息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称,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汇信得知,通知提到,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称,这一政策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以下为财政部官网公布的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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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英格威
文章关键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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