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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律事│娱乐圈大地震之外,高管跳槽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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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2 10:4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注影视人、圈内事,《影视圈》独家特约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 " 圈内律事 " 版块,每周一期,用法律人视角解读圈内热点事件。
编辑∣ 影视圈
金九银十,各公司再次迎来职员频繁流动的高峰。不知道有多少家公司的高管正准备离职,去下一家企业开垦一片新天地。
职场精英身居高位,除了高超的专业素养和个人能力,大多数还代表掌握丰厚的行业资源。受专业知识、从业经验、行业资源等多方面影响,高管跳槽往往是在同行业中挑选同类型工作机会。他们的离开会给老东家留下什么?给新公司带来什么呢?
比如最近热议又要翻拍的《还珠格格》,当年时任湖南经视台长的欧阳常林,和琼瑶合作拍摄了《还珠格格》前两部,一经播放,瞬间红遍了大江南北。几年后,欧阳常林卸任经视台长,担任湖南卫视台长,琼瑶随即转投湖南卫视,连续拍摄了《还珠格格第三部》以及观众拒绝买账的《新还珠格格》。
再比如叶宁,2016 年 2 月到 2016 年 3 月 1 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便完成了职业身份的转变——从万达文化集团副总裁,变成了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CEO。同年,王思聪和冯小刚因万达不给《我不是潘金莲》排片展开网上骂战。不由使人联想,如果骂战视为万达和华谊两方撕掉面具的对垒,叶宁的职位变动是否为开战的导火索?


影视剧中也常常出现高管携资源离职创业,或投身竞争对手类桥段,在现实中频频上演,除了学着佛系一笑置之或是互吐口水互称贱人,有没有更文明更积极的解决路径?
关于这点,有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可依。
《公司法》选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 )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竞业禁止条款是法律对公司董监高等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具体规范,明确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以《我的前半生》举例,剧中靳东饰演的贺函因故离职,老客户纷纷表示他走到哪儿他们就跟到哪儿。如若贺函欣然接受带走了这批客户去新公司。不仅贺函本人的行为落入竞业禁止条款规制,不当行为关联的交易所得会被归入原公司所有,还需赔偿对原公司造成的损失,接收贺函的新公司,亦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当行为中有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并达到一定数额,还会面临刑罚。


即使不是普通公司性质,合资企业、合伙企业相关法规亦有同类性质的法律条款。禁止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公司法规范的高管以外,普通从业者创业或跳槽亦不可任性发挥,需遵守与用人单位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跳槽有风险,行事需谨慎。
本期律师


王菲
追求融汇贯通的法律人,四两拨千斤的践行者。喜欢打磨首饰烧制陶艺,致力于把案子办成经典,把日子过成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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