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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男子转移房产拒执行一审被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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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1 12:3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闽南网 9 月 19 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 · 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赖珊珊)19 日,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水深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因转移房产拒不执行,被告人洪某洋获刑两年。该起案件也是晋江法院当庭宣判的首起适用 " 新指导意见 " 拒执案。
据介绍,洪某种、邵某媚向施某好借款,二人之子即洪某旺与被告人洪某洋两兄弟为该借款担保。2015 年 12 月 22 日,经晋江法院判决确认,洪某种、邵某媚偿还施某好借款本金人民币 159 万元及相应利息,洪某旺、洪某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四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在晋江法院向四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告人洪某洋不但不履行,还将其名下的住宅及储藏室以 100 万元出售给他人。扣除该房产在出售前存在银行抵押贷款 578577.35 元,所得款项 421422.65 元均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中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为保障被告人洪某洋的辩护权利,晋江法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在庭审中,被告人洪某洋对其转移房产的行为供认不讳,晋江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洪某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指出,2018 年 7 月 23 日,福建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 1 万元、单位达 3 万元的,则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若个人金额达 25 万元、单位达 100 万元,且达到执行标的额的 30% 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洋虽然转移财产金额已超过 25 万元,但未达到执行标的额的 30%,故而属于情节严重。法官特别提醒各位在法院尚有判决未履行的被执行人们,若个人转移财产达 25 万元、单位转移财产达 100 万元,是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请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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