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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莫让娱乐化、商业化大潮侵蚀童年时光 [打印本页]

作者: 而纷纷88    时间: 2018-8-28 07:30
标题: 莫让娱乐化、商业化大潮侵蚀童年时光
8 月 24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 ( 以下简称《规定》 ) 意见的通知。《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满 10 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并且播出过程中至少每隔 30 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 8 月 26 日北京晨报 )
《规定》提到了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 14 项内容,强调在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要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这些并非泛泛而谈,而是有的放矢。
前几年,国内一些儿童参与真人秀节目异常火爆,但 " 形式大过内容 ",大肆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对一些观众尤其的孩子观众产生了不良影响。2015 年、2016 年有关部门两次出台 " 限童令 ",对明星亲子真人秀进行降火,之后一些制作单位转换舞台和形式,叠加近两年直播、短视频的兴起,一些未成年人节目屡屡过界:有的直接鼓励早恋早婚,有的罔顾孩子的意愿和隐私制作节目;有的用恶搞、黑化等不当方式方式诋毁、歪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类节目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催生了浮躁功利的教育观,也助长了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风气,喧嚣的节目制作中,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表演,潜藏着商业化的滚滚暗流。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及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有力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从禁止代言广告到服饰、表演,从注重隐私保护到收看方式均进行规范,《规定》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是围绕保护儿童成长这个中心,对过度消费童年现象的矫正,也是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严正宣讲。
童真纯洁、美好而短暂,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义务,必须知道,有关孩子的事情从来都不是小事。揆诸国际,针对少年儿童的电视节目无不是严格审核认真把关。我国面对亿万受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的未成年人节目更应该严格要求,清晰划分底线。此次主管部门及时出手,制定《规定》,希望通过本次征求意见,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公众不妨积极参与,理性建言,明确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协会职责,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遏制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节目中的歪风邪气,莫让娱乐化、商业化淹没童真,净化媒介生态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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