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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7 日,香港律政司举办香港《基本法》颁布 30 周年法律高峰论坛,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应邀发表视频讲话。近期中央和特区政府采取包括取消 4 名反对派议员任职资格在内的多项重要举措,这一讲话对香港社会全面准确理解 " 一国两制 " 与《基本法》有着引导意义。张晓明从 " 一国两制 " 的方针初衷、制度体系及思想观念三个层面发表看法,拨乱反正、激浊扬清。他在讲话中明确提出:" 爱国爱港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这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政治规矩,现在也已经成为一项法律规范。" 这一点是依法治港的重中之重。
" 一国两制 " 框架下,中央权力行使通常遵循高度节制原则,尊重和支持特区以高度自治方式管理自身事务,只有在自治运行出现严重困难和挑战时才承担起兜底性的管治责任。然而,对于 " 一国两制 " 的政治规矩和法律底线,香港反对派一再无视和挑战,并极大误导香港社会及青年。因此,从 " 一国两制 " 初衷及法律秩序上澄清规矩和底线,是香港社会由乱返治的关键。
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是由中央授予的,内含中央对香港的高度信任及香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独特平台的繁荣稳定预期。" 一国两制 " 所指向的宪制性价值,除了高度自治,还包括至关重要的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问题在于:谁来承担香港高度自治的管治责任,并能够保护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呢?邓小平的回答是:爱国者。在构思 " 一国两制 " 具体政策框架及基本法秩序时,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提出了 " 爱国者治港 " 问题,确定了 " 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高度自治。那么,什么是爱国者呢?邓小平提出了这样的界限和标准,即政治规矩:" 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本次人大决定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丧失的有关情形(决定第一条),与邓小平关于爱国者的标准是高度契合的,是 " 爱国者治港 " 这一政治规矩的法律化。
对政治规矩与法律规范,在香港存在着需要进行区分及转化的问题。香港是法治社会,香港法律界及社会公众理解管治权依据和行为边界,主要以法律明文规定及法院判例为准,这是普通法世界观的逻辑结果。但香港反对派滥用和误导了这一社会认知习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 爱国者 " 标准为由,长期从事反国家的社会运动、外部勾结及 " 颜色革命 " 的颠覆性活动,打着民主的旗号挑战 " 一国两制 " 原则底线和 " 港人治港 " 的界限和标准。香港反对派以民主掏空爱国的道德与政治内涵是一种违背 " 一国两制 " 初衷的负面操作。就法理而言,爱国者治港在 " 一国两制 " 与基本法秩序中具有根本宪制原则的地位,且得到香港宣誓程序的确认和强化。就法律规范而言,香港基本法第 104 条及其人大释法内容,包括香港本地法例《宣誓及声明条例》,提出了关于 " 爱国者治港 " 的相关规范标准,2016 年曾有 " 港独 " 议员因此被取消资格。11 月 1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为今后处理此类问题立规明矩,迈出了关键一步。后续仍有待香港落实 "104 条本地立法 " 使 " 爱国者治港 " 的法律规范更加完备和体系化。
总之,爱国者治港,从政治规矩到法律规范,既是中央治港更加凸显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体现,也是 " 一国两制 " 制度体系建设中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更紧密结合的客观要求。不依规矩,不成方圆。随着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进一步落实及香港政治秩序与生态的渐进改良,既往过度放任的 " 两制 " 危险政治游戏从规则到平台都将面临法律规范的重构,而新引入的法律规范是回溯初心的完整法理与制度重构。在 " 一国两制 " 的清晰政治规矩与法律规范之下,香港的民主政治、法治秩序及人权自由必将迎来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和进步空间,爱国者治港必将成为香港繁荣稳定的牢固政治共识与保障性制度基础。
(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田飞龙)
栏目主编:顾万全 本文作者:央视新闻客户端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朱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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